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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

干燥设备资讯 环保检测小马 2022-02-23 09:28:19 15643

                                                                                         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

  鲁环发〔2007〕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生态环境的进一步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坚持的主要原则

  (一)建设项目审批的原则。建设项目具备以下各项条件的,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2、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无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当地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4、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5、项目选址、选线不在“禁批”和“限批”的范围之内;

  6、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二)建设项目“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1、企业限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暂停审批该企业除治污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1)污染物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2)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3)已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

  (4)已批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的。

  2、局部禁批或限批。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禁批或限批。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对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要禁批;

  (2)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项目要禁批;

  (3)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项目要禁批;

  (4)南水北调和小清河大堤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禁批;

  (5)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企业、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园区要实行园区限批;

  (6)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局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实行流域限批。

  3、区域限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区域,省环保部门将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除治污以外的建设项目。

  (1)连续2年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县(市、区);

  (2)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县(市、区);

  (3)2008年上半年仍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县(市、区);

  (4)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污水处理率达不到60%的县(市、区);

  (5)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区市或县(市、区)。

  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一)环评审批的权限。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当由环保总局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局审批:

  1、化学原料。钾矿肥项目、尿素、磷肥项目和新增能力18万吨/年以上合成氨项目;

  2、制浆及造纸项目;

  3、石油化工项目。改扩建MDI、TDI项目,及其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化工项目;

  4、酒精生产项目;

  5、染料项目;

  6、农药生产项目;

  7、印染项目;

  8、造船拆船项目;

  9、电镀项目;

  10、钢铁项目;

  11、铝、铜冶炼项目;

  12、铁合金项目;

  13、电石项目;

  14、焦炭项目;

  15、煤炭开采项目;

  16、烧碱项目;

  17、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淀粉制造及深加工项目;

  18、垃圾焚烧及垃圾处理项目;

  19、秸秆、风力、沼气、余压余热发电项目;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环评审批的主要操作程序

  为了更好地促进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和全省生态环境的改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总的要按照先算、后审、再批的主要程序进行操作。

  1、先算。

  先算,是指在项目受理之前要先算清新、扩、改建项目的建设是否影响当地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

  (1)项目建设地的县(市、区)政府要向省环保局提交关于项目建设是否影响当地减排任务完成的报告,并抄送市环保局。

  (2)市环保局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关于项目建设是否影响减排任务完成的报告进行审查,并以市环保局文件的形式向省环保局写出审查报告。

  (3)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县(市、区)政府的报告、市环保局的审查报告和《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一并送省环保局总量办,总量办收到以上材料后5日内要出具审查意见。对不影响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环评文件、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环保局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室,然后按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对影响完成减排任务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室不予接收。

  2、后审。

  后审,是指在确定建设项目不会影响建设地减排任务完成之后,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本意见确定的项目审批原则、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符合审批的原则、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项目符合审批的原则但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项目不符合审批的原则,当场或5日内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实行网上申报后,在5日内通过网上反馈有关意见。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评估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递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3日内,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对不具备组织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的,退回报送单位重新组织编写;对具备组织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议的,在10日内组织召开,审查会议结束后5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省环保局收到评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在网站(WWW.SDEPB.GOV.CN)公示,公示期10天。

  3、再批。

  再批,是指对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再进行审批。

  (1)对环境影响较大项目的审批。对COD年产生量超过50吨以上(含50吨,下同)、NH3-N年产生量超过5吨以上、SO2年产生量超过8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每月10日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批复文件的起草、审核和签发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

  (2)一般项目的审批。一般项目由省环保局分管局长专题会进行审批,分管局长专题会每月20日、30日各召开一次,参加会议的有分管局长、规划处、法规处、科技处、污控处、流域处、生态处、监督管理处、总量办、信访办的主要负责人。专题会拟批准的项目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批复文件的起草、审核和签发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

  (3)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监督管理处负责审查,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监督管理处处长签发。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办法

  (一)加强监督管理。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对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污染防治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时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每季度个月的15日前,省环保局要对全省上季度已批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情况进行一次调度,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三同时”制度真正贯彻落实。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检查,对不进行环评和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试生产申请与审查。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要向县(市、区)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县(市、区)环保局要在3日内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要在10日内会同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符合试生产条件的,由市环保局在现场检查后5日内向省环保局通过网上报告,省环保局在收到市环保局的报告5日内作出批准试生产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核查),并向环保总局备案。

  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向县(市、区)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县(市、区)环保局要在3日内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要在10日内会同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符合试生产条件的,由市环保局在现场检查后5日内作出批准试生产的决定,并于5日内通过网上向省环保局备案。

  (三)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验收申请,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验收监测(调查)。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单位通过委托或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到项目现场收集资料,进行现场监测(调查),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五)监测(调查)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批准。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送环保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监测(调查)报告10日内组织对监测(调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审查合格的,5日内办理验收手续并发放验收合格证。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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